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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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112號

原告 王天俊

上列原告與 李昱佑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李昱佑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此有本院民國113年11月6日士院 鳴家惠 113年度司繼字第2254號公告可參;是李昱佑已無繼承人,原告如認本件仍有繼續行訴訟程序之必要,請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向本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於裁定確定後向本院陳報遺產管理人為何人,故請於裁定送達後21日內,向本院提出已向本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已繫屬本院之證明,如逾期不陳報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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