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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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牧耘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苑玲 (原名 翁美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駁回」,可知上訴人係不服所受敗訴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