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91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紹群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本院107年度桃交簡字第450號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因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距被告與告訴人居住地較近,故聲請移轉管轄云云。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甚明。經查:本院已於107年8月6日審結本案並判決,有判決正本附卷可稽,是自無可能再將審判程序回覆,而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復查,本件案發地在桃園市境內,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並非無管轄權,是本院亦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之規定,違法諭知移轉管轄。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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