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武忠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本件告訴人 林清潭 告訴被告蔡武忠背信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蔡武忠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被告與告訴人係二親等之旁系姻親,依刑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並依和解條件履行完畢,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107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7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林勁丞附件: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2088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