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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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五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7年度除字第2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崑印企業股│台北富邦│94年3月28日│75,915元│CT0000000│││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周慶能│城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