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八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7年度除字第21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友邦證券投資信│友邦巨人基金│21-D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