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一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犯附表二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減刑後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慧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