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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