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97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
被   告  孟三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
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
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
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
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號5樓房屋、給付新臺幣(下同)783,000元等,經
本院以簡易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4日撤
回遷讓返還房屋部分,致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第2項之範圍,兩造又無繼續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