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72號
原   告  范家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寶林 等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0年
7月6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至完成分割共有物(即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
雄市○○區○○○巷0號房屋暨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之日止,按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持分比例計算之租金收益
,惟未載明系爭不動產每月之租金收益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不動
產每月之租金收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俾核定裁判費,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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