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佳穎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佳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郭佳穎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郭佳穎業於民國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8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