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鄭伯虎
被   告 祭祀公業 鄭萬盛
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
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業已於109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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