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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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相 對 人  李開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
位於臺中市南屯區,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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