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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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003號
原   告  林仁彬
被   告  吳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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