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69號
原   告  蔡亞倫
原告與債務人泰宏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1,600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