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9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972號

原告品亮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芳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

被告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恩

被告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史英

訴訟代理人 施宜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騰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騰林公司)另對被告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下稱人本教育基金會)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經本院以104年度建字第370號判決命被告人本教育基金會應給付被告騰林公司新臺幣(下同)116萬7,595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人本教育基金會不服,提起上訴,目前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008號民事事件審理中,該民事事件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108年4月6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事件業於109年4月29日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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