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35號原告翔星旺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淯斌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被告 李連發
李惠珍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受告知人 楊浩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未對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人告知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受告知人並應就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即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311建號建物准予變價拍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各四分之一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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