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安裕
王翠敏 被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黃麗英
紀品如 張耕華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吳韻聆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