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82號上訴人 王惠娟
王惠琪 王嬿婷 王翔鈞 王宏章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鳳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㈠上訴人王惠娟、王惠琪、王嬿婷、王翔鈞聲明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8,800元(計算式:第一審判決附圖編號I部分面積8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8,200元=1,528,8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220元。
㈡上訴人王宏章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11,800元(
計算式:第一審判決附圖編號E部分面積14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8,200元=2,711,8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1,892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王惠娟、王惠琪、王嬿婷、王翔鈞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