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邱滋杉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邱滋杉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