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0五六號),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完畢。...」,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