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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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告 洪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依法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131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