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A女(代號:0000000000,其真實姓名及年籍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 律師被告 高福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福淇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44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03年3月5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蔡子琪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