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陳郁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美惠 (即 謝德山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萬元(因確認不存在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為300萬元),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惟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31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7,39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