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5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即 湯思震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