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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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丁○○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及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之證據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所明定。
二、本院於96年10月23日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及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證據,上開通知已於96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且原告訴訟代理人並委任複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於96年11月9日前來閱覽卷宗。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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