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002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統聯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狀載債務人新統聯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