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3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金重訴字第3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金重訴字第38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漢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楊文廣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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