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03號原告乙○○
20號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乙○○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581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30元;原告丙○○○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9,900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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