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87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被告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證據(如血緣鑑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87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被告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證據(如血緣鑑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