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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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長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93號原告庚○○
丁○○甲○○○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己○○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本院9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之通知,對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一乙○○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