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長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93號原告庚○○
丁○○甲○○○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己○○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本院9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之通知,對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一乙○○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