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慶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慶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王慶興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所宣告之數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則附表編號1所示已先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合先敘明。
二、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要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王慶興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係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惟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揆諸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本案受刑人王慶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29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61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
至褫奪公權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宣告多數禠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故此部分不須另定其應執行刑,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吳啟民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9.08.19│97.06.06│97.11.14│├───────┼───────┼───────┼───────┤│偵察機關案號│新竹地檢99年度│新竹地檢99年度│新竹地檢99年度│││速偵字第1298號│偵字第650號│偵字第650號│├───┬───┼───────┼───────┼───────┤││法院│新竹地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竹簡字第│100年度字上訴│100年度字上訴││實審││444號│第229號│第229號││├───┼───────┼───────┼───────┤││判決│99.09.24│100.05.11│100.05.11│││日期││││├───┼───┼───────┼───────┼───────┤││法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竹簡字第│100年度台上字│100年度台上字││判決││444號│第4613號│第4613號││├───┼───────┼───────┼───────┤││判決確│99.12.14│100.08.18│100.08.18│││定日期││││├───┴───┼───────┼───────┴───────┤│附註│已於100年3月4││││日易服社會勞動││││結案││└───────┴───────┴───────────────┘┌───────┬───────┐│編號│4│├───────┼───────┤│罪名│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8.04.06│├───────┼───────┤│偵察機關案號│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650號│├───┬───┼───────┤││法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字上訴││實審││第229號││├───┼───────┤││判決│100.05.11│││日期││├───┼───┼───────┤││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判決││第4613號││├───┼───────┤││判決確│100.08.18│││定日期││├───┴───┼───────┤│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