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二七九號
原告奕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二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