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46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235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16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林家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家祥(Telegram暱稱「 張育達 」)於民國110年12月間經由臉書廣告加入由Telegram暱稱「畜生」、 施柏靖 (Telegram暱稱「 喬治 」)等三人以上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該集團為一以實施詐術為手段,騙取不特定人金錢為目的,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林家祥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非本案審理範圍),並依從詐欺集團指示擔任取簿手及取款車手,負責領取人頭帳戶金融卡及該帳戶內之贓款。林家祥、「畜生」、施柏靖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先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附表編號1至5「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致楊 王秀峯盧月玲林于安劉正民雷秉康 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將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所示帳戶。嗣林家祥即依「畜生」之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地提領各該款項後交付給施柏靖,再由施柏靖上繳給「畜生」指定之人,以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開詐欺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去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家祥所犯之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 楊王秀峯 、林于安、證人即告訴人盧月玲、劉正民、雷秉康於警詢之證述。
㈢附表編號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份。
㈣附表編號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陳報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各1份。
㈤附表編號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手機轉帳交易明細內容截圖2張。
㈥附表編號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
㈦附表編號5: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及對帳單影本各1份。
㈧被告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及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核被告所為,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又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告訴人盧月玲最後一筆提領部分顯係贅載,不在起訴範圍內,附此敘明。
㈡接續犯: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多次提款之行為,主觀上是基
於單一決意,而分別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想像競合:被告以一提領贓款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審時,均已坦承本案之洗錢罪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於本案所為犯行均已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依上開說明,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㈣共同正犯:被告與「畜生」、施柏靖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
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㈤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5罪,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以分別論罪、併合處罰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工作能
力賺取所需,需錢孔急卻不知守法慎行正道取財,昧於優渥之待遇,即加入詐欺集團,並於本案擔任車手以牟取不法報酬,且於提領之詐欺贓款後旋交付上手以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開詐欺所得去向,嚴重侵害被害人財產及破壞金融秩序,所為非是,應予嚴厲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符合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然均未能與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有父親,目前打臨工,1天約新臺幣(下同)1500元暨月收入情況,無待扶養人口之家庭及經濟狀況、於本案犯罪之分工角色、犯罪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被告迄今僅領到車馬費10000元,而其餘所提領之詐欺犯罪贓款,均已轉交本案集團其他成員繳回詐欺集團,未領取報酬,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47頁),該繳回部分非被告所能支配,應僅就車馬費即犯罪所得10000元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起訴,檢察官林鳳師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賴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日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人頭帳戶提領日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扣手續費)1楊王秀峯(被害人)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8日10時許,假冒楊王秀峯之姪子撥打電話向楊王秀峯佯稱:要借款與他人合資經商云云,致楊王秀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9日12時31分100000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3月9日14時15分14時15分14時16分14時17分14時17分新竹縣○○鄉○○路000○000號之統一新新豐門市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盧月玲(告訴人)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3日11時30分許,假冒盧月玲之姪子撥打電話向盧月玲佯稱:有貨款支票到期,須借款周轉云云,致盧月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9日14時15分40000元111年3月9日15時1分15時1分新竹縣○○鄉○○街000號之全家新豐尚仁門市20000元20000元3林于安(被害人)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2日17時4分許,假冒Friday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永豐銀行行員撥打電話向林于安佯稱:有款項遭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林于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日17時36分17時37分49989元49989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3月3日17時38分17時39分17時40分17時41分17時42分新竹市○○路000號之統一水澤門市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9000元17時52分新竹市○○路000號之京城商銀新竹分行20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款)4劉正民(告訴人)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3日17時51分許,假冒網購公司員工、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劉正民佯稱:因作業錯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並扣款,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劉正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日19時18分28985元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3月3日19時21分19時22分新竹市○○街000號之第一銀行東門分行20000元9000元5雷秉康(告訴人)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3月3日18時7分許,假冒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雷秉康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操作錯誤而重複訂購,須依指示操作避免帳戶遭凍結云云,致雷秉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3日20時8分20012元111年3月3日20時10分新竹市○○路00號臺灣新光商銀新竹分行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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