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訴更㈠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更㈠字第二號
原告 周武雄 (即祭祀公業 周勝福 管理人)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涉有侵占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前揭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五四號刑事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