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承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就被告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承恩被訴如附表所示犯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鄧承恩與同案被告 張竣龍李劭中丁希賓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小新 」等共同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約定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以不詳方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再由「小新」指示同案被告李劭中或其他不詳成員前往指定地點領取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再由同案被告李劭中、丁希賓、張竣龍擔任該詐欺集團車手,持該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存匯之款項,「小新」復指示被告收取同案被告李劭中、 張竣隆 、丁希賓領取之款項並發放報酬,被告再將所收取之款項交付給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術,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張莊淑 琴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小新」便聯繫同案被告李劭中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再指示如附表所示車手取款,如附表所示之車手遂於如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前往如附表所示之提款地點,持用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分次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款金額,並將如附表所示之提款金額交予被告,由被告轉交給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蓋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僅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三、經查:
(一)被告加入由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蠟筆小新」、「小光」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詐騙集團,並與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施用詐術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張莊淑琴 ,致其陷於錯誤,因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指定帳戶,由同案被告張竣龍提領後,交給上手被告,被告再交付予 宋俊佑 等事實,所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22、2348、2188號追加起訴,於109年5月22日繫屬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下稱前案)等情,有上開追加起訴書(見該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所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偵22100號卷第617至629頁,本院卷第41至42頁)在卷可參。
(二)本件公訴意旨就附表所示犯行與前案均係被告與其餘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同一被害人張莊淑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嫌,且就該被害人張莊淑琴因受詐欺而匯款之時間、帳戶均相同,核與前案屬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並於109年8月19日繫屬本院,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8月19日中檢增敦109偵22100字第1099084772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考,顯係就被告已提起公訴之同一犯罪事實重複起訴,且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依前揭規定與說明,本院不得逕行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附表:
┌────┬──────┬──────┬───────┬─────┬───┬──────┬──────┬─────┐│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人頭帳戶│匯款金額│提領│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車手│││(新臺幣)│├────┼──────┼──────┼───────┼─────┼───┼──────┼──────┼─────┤│張莊淑琴│於109年2月3│109年2月3日│ 謝安 ,中華郵政│30萬元│張竣龍│109年2月3日│臺中市南區文│2萬元│││日上午11時許│中午12時30分│股份有限公司│││中午12時38分│心南路548號││││,佯為張莊淑││局號0000000號││├──────┼──────┼─────┤││琴之姪子,向││帳號0000000號│││109年2月3日│臺中市南區德│2萬元│││張莊淑琴佯稱│││││中午12時41分│富路73號││││要借款云云。││││├──────┤├─────┤│││││││109年2月3日││2萬元││││││││中午12時45分│││││││││├──────┼──────┼─────┤│││││││109年2月3日│臺中市南區東│1萬元││││││││中午12時51分│興路1段21號││││││││├──────┼──────┼─────┤│││││││109年2月3日│臺中市南區工│2萬元││││││││中午12時54分│學路169號││││││││├──────┤├─────┤│││││││109年2月3日││2萬元││││││││中午12時55分││││││├───────┤├───┼──────┼──────┼─────┤││││ 戴妤真 ,華南商││李劭中│109年2月3日│臺中市南區文│2萬元│││││業銀行│││下午1時24分│心南路548號││││││帳號0000000000││├──────┤├─────┤││││11號(由謝安上│││109年2月3日││1萬元│││││開郵局帳戶匯入│││下午1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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