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職務法庭109年懲聲字第1號公懲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退休
司法院職務法庭裁定109年度懲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付懲戒人 朱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停職中)上列聲請人經監察院移送懲戒之案件(107年度懲字第3號),聲請同意在判決前申請退休,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付懲戒人朱樑經監察院移送懲戒後,已於107年7月27日申辯書中懇請准許辦理退休,未獲決定。被付懲戒人於107年2月6日遭停職,於停職前之同年1月31日,向任職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出退休申請,因遭停職而未完成辦理。職務法庭關於懲戒之判決為形成判決,向後發生效力,似不應剝奪被付懲戒人在判決前已取得之申請退休權利等語。
二、按法官經監察院移送懲戒者,除經職務法庭同意外,在判決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法官法第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付懲戒人的懲戒案,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於
109年2月13日宣判,被付懲戒人經本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所請已無實益,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法官法第5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司法院職務法庭
審判長法官姜仁脩
法官陳世雄法官李莉苓法官林春鈴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嚴君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