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2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26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愷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0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愷奇犯如附表編號㈠及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㈠及㈡「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所載「啤酒2罐及泡麵1包」之記載,應補充為「金牌啤酒2罐及『大乾麵(地獄辣椒口味)』泡麵1包」;暨犯罪事實欄第6行至第7行所載「啤酒2罐」之記載,應補充為「金牌啤酒2罐」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洪愷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本案被告所犯2次竊盜等犯行,所侵害對象雖為同一被害人
所管領之財產法益,然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依社會通念,應認為數罪之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其所犯前揭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多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告訴人 王韋淳 所管領之財產權利,所為甚為惡劣,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得財物價值,考量被告於犯後坦認犯行,已見悔意,惟竊得財物已遭被告加以食用,被告復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過去已有多次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95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7-19頁,本案未構成累犯),素行不良,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且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與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0453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25頁、本院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㈠及㈡「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且就各罪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沒收:
⒈被告確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分別竊得告訴
人所管領之金牌啤酒共4罐及「大乾麵(地獄辣椒口味)」泡麵1包,核屬被告因本案各次竊盜犯罪所得財物,均未扣案,且各該竊得之食物業經被告食用完罄,復未將上開犯罪所得歸還被害人,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見偵卷第26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竊盜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刑法業已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
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就宣告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㈠│如聲請簡易判決│洪愷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處刑書犯罪事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欄所載第一次│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竊盜犯行部分│金牌啤酒貳罐及「大乾麵(地獄││││辣椒口味)」泡麵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如聲請簡易判決│洪愷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處刑書犯罪事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欄所載第二次│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竊盜犯行部分│金牌啤酒貳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0453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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