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男三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六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及併科罰金新台幣二十萬元,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意旨既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保證書、拘票及其報告書各一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二紙及送達證書三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無疑,具保人之保證金自應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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