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五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經查被告甲○○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移送執行,而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入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上開徒刑,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足稽,被告上開執行徒刑期間,無從併行執行羈押,且停止羈押對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並無妨礙,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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