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7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聲請人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並將
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
⒉聲請人是否曾向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陽信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個別協商」?如有,則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之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如無,請立即向上開二家資產管理公司申請「個別協商」,並將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
⒊聲請人除薪資收入外,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並提出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並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①聲請前兩年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春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並提出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②生活必要支出:應敘明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
教育、保險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如有投保保險,亦一併提出保險契約、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時間。
③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應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
,並敘明除聲請人外,與其他兄弟姊妹就父母每月之扶養分攤比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及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函覆本院。
④其財產及財產變動之狀況:應敘明有無土地、建物、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股票或其他投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
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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