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 陳振興 被告 張璧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