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2678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鈴財選任辯護人蔡朝安律師
王萱雅律師 高文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中華民國一0三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0三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鈴財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間起,至九十七年八月間止,係址設臺北縣板橋市(後改制為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十六樓(後遷址至新北市○○區○○路○段○○○號二十樓之一)之高昇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高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知悉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依據銷售內容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知悉高昇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接續以高昇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四千八百九十五萬九千零四十九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八十九紙,交與附表所示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而前開營業人取得前開不實統一發票後,即持其中不實統一發票,向各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前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二百四十四萬七千九百五十八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並認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舉動,仍應各評價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等語。
二、原審判決意旨略以:㈠被告前因擔任址設臺北縣新莊市(已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
以下均以現制稱)民安西路一0一巷二五號宇通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宇通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且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之負責人。其竟分別為下列之行為:⒈明知宇通公司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與賜瑞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賜瑞克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向賜瑞克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一張,銷售額四萬三千五百元充當宇通公司之進項憑證,由被告持以作為宇通公司進項憑證扣減銷項稅額,因而逃漏宇通公司該期之營業稅額二千一百七十五元(發票日期、發票號碼、發票銷售額及發票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⒉明知宇通公司於九十五年十二月間至九十六年八月間止,與賜瑞克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十張,銷售金額共計二千四百九十三萬元,交付予賜瑞克公司充當進貨憑證,而賜瑞克公司取得前開不實統一發票後,向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告以此方式幫助前開賜瑞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一百二十四萬六千五百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發票日期、發票號碼、發票銷售額及發票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下稱前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一年八月十四日以一00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一三號提起公訴,並於一0一年九月十一日繫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三0號)審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一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判決「黃鈴財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嗣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以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六號判決上訴駁回(尚未確定),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㈡被告為宇通公司之負責人,其於九十五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
六年八月間止,基於單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賜瑞克公司逃漏營業稅,侵害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亦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就附表二所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賜瑞克公司持以報稅之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此為前案上開判決(前案事實⒉部分)所認定屬實。
㈢茲核被告於與前案犯罪事實⒉即九十五年十二月間至九十六
年八月間之密接時間(本案犯罪時間九十四年一月間起至九十七年八月間),同時在擔任高昇公司之負責人,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為本案犯行,其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被告顯然係出於同一之犯意,而接續為附表及附表二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足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於刑法評價上實難強行分開論罪,應皆論以接續犯,本案與前案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檢察官於前案繫屬後之一0二年五月九日,方就本案部分另行起訴,並於一0二年六月六日始繫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此有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收狀戳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自不得為實體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等語。
三、按刑法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始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參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九0號判決)。
四、經查:前案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三0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⒉,係被告為宇通公司之負責人,其於九十五年十二月間至九十六年八月間止,開立宇通公司之不實發票予賜瑞克公司,以逃漏稅捐,因而觸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指虛開發票)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有前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詳原審卷第八八至九一頁反面)。是前案之犯罪時間為九十五年十二月間至九十六年八月間止,與本案之犯罪時間固有重疊之情形。然宇通公司與高昇公司,係兩家不同之公司;再者,被告於九十五年八月間起,方擔任前案宇通公司之負責人(見原審卷第八九頁反面倒數第八行),而被告於九十四年一月間起,即擔任本案高昇公司之負責人,則被告擔任二間公司之負責人時間,前後間距長達十九個月;又宇通公司址設新北市新莊區,高昇公司址設新北市板橋區,二案之犯罪地點亦有不同;另被告擔任宇通公司之負責人時,係開立不實之發票交付予賜瑞克公司,擔任高昇公司之負責人時,係開立不實之發票交付予微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詳如附表),兩者之發票對象亦明顯有異。準此以觀,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犯罪行為是否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即包括之一罪)關係?本件犯罪是否為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即有研求餘地。究竟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為之複次犯罪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抑基於各別不同之犯意而為?二者之間有無接續(即緊密接連)實行之情形,能否分別獨立成罪?在刑法評價上究應認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抑屬應予併罰之數罪較為合理?以上疑點與被告被訴本件犯罪行為是否為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攸關,自有詳加究明釐清之必要。原審未予詳查,遽認檢察官起訴程序違反規定,而對被告諭知不受理判決,尚嫌速斷。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又本件係因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為顧及被告審級利益,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件發回原法院更為適當之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附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新臺│提出申報扣抵之銷售額(新臺幣)│取得發票起迄日││││幣)││期(民國年月)│││├──┬──────┬─────┼──┬──────┬─────┤││││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一│微訊企業股份有│6│5,395,000│269,750│6│5,395,000│269,750│94.11-94.12│││限公司││││││││├──┼───────┼──┼──────┼─────┼──┼──────┼─────┼───────┤│二│漢妮巴士股份有│3│18,000,000│900,000│3│18,000,000│900,000│97.06-97.08│││限公司││││││││├──┼───────┼──┼──────┼─────┼──┼──────┼─────┼───────┤│三│釗宏交通有限公│2│105,000│5,250│2│105,000│5,250│97.03-97.03│││司││││││││├──┼───────┼──┼──────┼─────┼──┼──────┼─────┼───────┤│四│昭順交通有限公│2│105,000│5,250│2│105,000│5,250│97.03-97.03│││司││││││││├──┼───────┼──┼──────┼─────┼──┼──────┼─────┼───────┤│五│玉峰通運股份有│5│28,000,000│1,400,000│5│28,000,000│1,400,000│96.09-96.12│││限公司││││││││├──┼───────┼──┼──────┼─────┼──┼──────┼─────┼───────┤│六│環智科技股份有│8│13,796,830│689,843│8│13,796,830│689,843│94.11-94.12│││限公司││││││││├──┼───────┼──┼──────┼─────┼──┼──────┼─────┼───────┤│七│優耐德股份有限│9│7,298,290│364,917│9│7,298,290│364,917│95.02-95.02│││公司││││││││├──┼───────┼──┼──────┼─────┼──┼──────┼─────┼───────┤│八│哈雷通運有限公│1│180,000│9,000│1│180,000│9,000│96.06-96.06│││司││││││││├──┼───────┼──┼──────┼─────┼──┼──────┼─────┼───────┤│九│益群輪胎五金行│1│112,000│5,600│1│112,000│5,600│97.05-97.05│├──┼───────┼──┼──────┼─────┼──┼──────┼─────┼───────┤│十│艾懋科技股份有│4│74,000│3,700│4│74,000│3,700│96.01-96.12│││限公司││││││││├──┼───────┼──┼──────┼─────┼──┼──────┼─────┼───────┤│十一│興連發國際股份│11│6,855,978│342,798│11│6,855,978│342,798│94.12-95.08│││有限公司││││││││├──┼───────┼──┼──────┼─────┼──┼──────┼─────┼───────┤│十二│鑫中冠實業股份│16│12,875,000│643,751│16│12,875,000│643,751│95.06-95.06│││有限公司││││││││├──┼───────┼──┼──────┼─────┼──┼──────┼─────┼───────┤│十三│統信通運有限公│2│12,000,000│600,000│2│12,000,000│600,000│97.08-97.08│││司││││││││├──┼───────┼──┼──────┼─────┼──┼──────┼─────┼───────┤│十四│全宥通運有限公│2│12,000,000│600,000│2│12,000,000│600,000│97.02-97.03│││司││││││││├──┼───────┼──┼──────┼─────┼──┼──────┼─────┼───────┤│十五│東王微碼資訊股│4│3,063,000│153,151│4│3,063,000│153,151│95.06-95.06│││份有限公司││││││││├──┼───────┼──┼──────┼─────┼──┼──────┼─────┼───────┤│十六│永發運通事業股│1│6,000,000│300,000│1│6,000,000│300,000│97.06-97.06│││份有限公司││││││││├──┼───────┼──┼──────┼─────┼──┼──────┼─────┼───────┤│十七│一二三通運有限│2│10,500,000│525,000│2│10,500,000│525,000│96.05-97.06│││公司││││││││├──┼───────┼──┼──────┼─────┼──┼──────┼─────┼───────┤│十八│享亮通運事業股│2│12,000,000│600,000│2│12,000,000│600,000│97.08-97.08│││份有限公司││││││││├──┼───────┼──┼──────┼─────┼──┼──────┼─────┼───────┤│十九│欣展遊覽車客運│1│6,000,000│300,000│1│6,000,000│300,000│97.05-97.05│││有限公司││││││││├──┼───────┼──┼──────┼─────┼──┼──────┼─────┼───────┤│二十│永旺交通股份有│1│6,000,000│300,000│1│6,000,000│300,000│97.05-97.05│││限公司││││││││├──┼───────┼──┼──────┼─────┼──┼──────┼─────┼───────┤│二一│三旺汽車企業有│3│1,349,156│67,458│3│1,349,156│67,458│94.03-94.04│││限公司││││││││├──┼───────┼──┼──────┼─────┼──┼──────┼─────┼───────┤│二二│嘉雲發汽車貨運│1│2,300,000│115,000│1│2,300,000│115,000│94.01-94.01│││行││││││││├──┼───────┼──┼──────┼─────┼──┼──────┼─────┼───────┤│二三│嘉雲廣汽車貨運│2│4,600,000│230,000│2│4,600,000│230,000│94.01-94.01│││行││││││││├──┼───────┼──┼──────┼─────┼──┼──────┼─────┼───────┤│合計││567│458,517,234│22,925,886│89│48,959,049│2,447,958││└──┴───────┴──┴──────┴─────┴──┴──────┴─────┴───────┘附表一:宇通汽車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進
項發票來源)之明細表┌─┬──────┬────┬─────┬─────┬─────┐│編││發票日期││發票銷售額│發票稅額│││營業人名稱│(年/月│發票號碼│(單位:元│(單位:元││號││/日)││)│)│├─┼──────┼────┼─────┼─────┼─────┤│1│賜瑞克國際有│96/05/21│TU00000000│43,500│2,175│││限公司│││││└─┴──────┴────┴─────┴─────┴─────┘附表二:宇通汽車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提供扣抵銷項稅額
(銷項發票)之明細表┌─┬──────┬────┬─────┬─────┬─────┐│編││發票日期││發票銷售額│發票稅額│││營業人名稱│(年/月│發票號碼│(單位:元│(單位:元││號││/日)││)│)│├─┼──────┼────┼─────┼─────┼─────┤│1│賜瑞克國際有│95/12/30│QU00000000│3,950,000│197,500│││限公司├────┼─────┼─────┼─────┤│││95/12/30│QU00000000│3,950,000│197,500│││├────┼─────┼─────┼─────┤│││95/12/30│QU00000000│3,950,000│197,500│││├────┼─────┼─────┼─────┤│││95/12/30│QU00000000│3,950,000│197,500│││├────┼─────┼─────┼─────┤│││95/12/30│QU00000000│3,950,000│197,500│││├────┼─────┼─────┼─────┤│││96/02/26│RU00000000│80,000│4,000│││├────┼─────┼─────┼─────┤│││96/08/01│UU00000000│900,000│45,000│││├────┼─────┼─────┼─────┤│││96/08/02│UU00000000│900,000│45,000│││├────┼─────┼─────┼─────┤│││96/08/06│UU00000000│1,800,000│90,000│││├────┼─────┼─────┼─────┤│││96/08/14│UU00000000│1,500,000│75,000│││├────┴─────┼─────┼─────┤│││小計│24,930,000│1,24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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