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駿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9,
3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