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選上更(一)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選上更(一)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上更(一)字第4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賄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