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選上更(一)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上更(一)字第4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賄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