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38號抗告人即原告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補正,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瀞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