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255號聲請人 許順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呂鍇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事實理由中105年11月30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1,296,000元之到期日是否為未載?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與所附證物到期日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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