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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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82號上訴人 盧恒夫
陳鵬程 盧仲銘 盧靜芬 盧德熙 盧得乾 盧陳照 盧天然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視同上訴人 盧璨鋒
盧昭雄 張金環 盧炳煌 盧松雄 訴訟代理人 文玉秀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逸華 視同上訴人 盧文香
盧春美 盧文裕 盧文傳 盧文智 盧鍾來花 盧見興 盧建茂 盧建昌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 盧建盛 盧建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彥樺 視同上訴人 盧麗君
盧萬益 盧錦誼 盧志雄 王介宙 王介正 王文崑 盧正芳 盧信行 王嬿婷 王嘉玲 王先齊 盧洋珠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盧 楊寶珠 盧慶玲 盧人傑 盧人毅 盧婉玲 盧成澤 盧協 志盧協盛高 盧美惠 吳盧麗惠 盧智揚 盧政華 盧政城盧松枝 盧美雪 盧明皇 盧曉俞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 盧曉清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黃偉政複代理人 王貴蘭 視同上訴人 盧林 阿美
盧啟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視同上訴人 盧邦彥
盧文欽 盧嘉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侯傑中 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視同上訴人 盧嘉友
洪茹玉 盧照勇 盧幸端 盧昱蓉 陳威達 盧意祥 (即 盧美惠之 承當訴訟人)被上訴人 吳淯霈 訴訟代理人 呂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3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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