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80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黃春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永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基簡字第807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