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8號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要之程式。抗告程式有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88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前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5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補正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先於105年11月4日送達至抗告人陳報之電子信箱,有電子郵件送達憑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64頁);本院另依抗告人陳報之地址及郵政信箱送達均遭退回,再於106年1月25日依職權公示送達,有司法院最新動態維護顯示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170-171頁),於106年6月28日合法送達。乃抗告人並未依限繳納抗告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72頁),依上開規定,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陳盈璇